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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郑民四终字第19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朱永飞因与被上诉人王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郑民四终字第1977号上诉人(原审原被告)朱永飞,男,汉族,1986年10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郑辉、王岐,荥阳市索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威,男,汉族,1986年9月22日出生。上诉人朱永飞因与被上诉人王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2013)荥乔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永飞于2013年12月5日以其与王威另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朱永飞的撤回上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永飞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朱永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贵斌审判员  陈启辉审判员  陈 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马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