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刑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阴鹏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阴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万刑初字第678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阴鹏,男,初中文化。户籍地:山西省平遥县,现住太原市万柏林区。2013年8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8月25日被取保候审。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公刑诉[2013]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阴鹏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清富、贺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阴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阴鹏醉酒后驾驶晋A×××灰色海马牌小型轿车在太原市前进路下元小区南50米处行驶时因与他人发生纠纷,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对被告人阴鹏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测试值为149.00mg/100ml,经对提取到的被告人阴鹏血液进行检验、鉴定,鉴定结论为:被告人阴鹏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5.4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阴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查获经过,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及行车证复印件,太原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资格证明,证人贺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诊断证明书,户籍证明,被告人阴鹏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阴鹏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阴鹏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其社会调查情况,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阴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缓刑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晋斌人民陪审员 张克明人民陪审员 尹利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郭慧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