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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杭民终字第36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邓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方起勇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邓佳,方起勇,莫仙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公司,吴仁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民终字第36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负责人徐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起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莫仙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公司。负责人徐跃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仁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佳、方起勇、莫仙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公司、吴仁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2013)杭建民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依法受理。经查明,原审法院于2013年11月8日向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依法送达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告知其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8元,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并未在指定期间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兴代理审判员 韦 薇代理审判员 石清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