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禹法保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山东禹王生态食业有限公司与无锡盟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禹王生态食业有限公司,无锡盟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法保字第1203号申请人:山东禹王生态食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无锡盟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人山东禹王生态食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盟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无锡盟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