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交初字第68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邱玉善、李金娥与于相成、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玉善,李金娥,于相成,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交初字第684-3号原告:邱玉善。原告:李金娥。被告:于相成。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高科园富阳路23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邱玉善、李金娥与被告于相成、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玉善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玉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20元,合计345元,由原告邱玉善、李金娥负担。审判长 孔凡柱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王佃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梁 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