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梨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贾殿云与郝振全、王凤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殿云,郝振全,王凤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梨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贾殿云,女,196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孤家子镇。被执行人郝振全,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凤才,男,194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上列当事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2)梨孤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梨孤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海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琚春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