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襄州张湾民初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彭保良与襄阳盛世楚风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保良,襄阳盛世楚风广告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州张湾民初字第00288号原告彭保良。被告襄阳盛世楚风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启天,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保良诉被告襄阳盛世楚风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保良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保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保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彭保良负担。审判员 康 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程梦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