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源民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吴连宝与崔新、崔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源民初字第781号原告吴连宝。被告崔新,1986年3月3日。被告崔文亮。原告吴连宝诉被告崔新、崔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崔新的家庭住址,无法查找到被告。本院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确切地址,属于被告不明确。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连宝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申甫审 判 员 张文梅人民陪审员 刘守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曹春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