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利州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吕兴、陈林、李健鸿申请执行李佳卓、曾思敏、张晓红门面转让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兴,陈林,李健鸿,曾思敏,张晓红,李佳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利州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吕兴,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林,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健鸿,男,汉族被申请人:曾思敏,男,汉族被申请人:张晓红,男,汉族被申请人:李佳卓,男,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2)广利州民初字第6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曾思敏、张晓红、李佳卓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曾思敏、张晓红、李佳卓的银行存款84145.00元(其中本金83000.00元、执行费114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昝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程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