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民终字第19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19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某。上诉人周某某因离婚纠纷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3)皋磨民初字第0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于2013年12月5日上诉人周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无规避法律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周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盛代理审判员 刘彩霞代理审判员 张峥嵘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施惠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