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民初字第023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闫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2393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居民。被告闫某某,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闫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梁 斌审 判 员 黄 勃人民陪审员 高 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亚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