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温商初字第210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张善志与王杨华、张雪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善志,王杨华,张雪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温商初字第2107-2号原告:张善志。被告:王杨华。被告:张雪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善志与被告王杨华、张雪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方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善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154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374元,由原告张善志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玲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郑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