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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阎法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张某甲申请执行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阎法执字第00001号申请人张某甲(又名宋某甲)。法定代理人张某乙,女,汉族,1967年3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宋某乙,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执行的张某甲(又名宋某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阎民一初字第0045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涉及案件标的1440元,执行费50元,共计1490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某乙自动履行案款1440元,执行费50元,已向张某甲(又名宋某甲)发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阎民一初字第0045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余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