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阿民小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徐义刚与李兰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义刚,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阿民小额字第2号原告徐义刚,男,汉族,1968年出生。被告李兰,女,汉族,约40岁,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义刚与被告李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义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义刚负担。审判员 刘迎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