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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白水执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何建锋与张军停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白水执字第00174号申请人何建锋,男,汉族。被申请人张军停,男。被执行人张绘芳,女,汉族,系被执行人张军停之女。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返还财产纠纷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2011)白水民初字第0016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于201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530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用。本案立案受理。执行中,二被执行人给付了案件款2300元(包括银行扣划1000元),查明其又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1年11月2日(2011)白水执字第00097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该案件。2013年10月25日申请人何建锋提出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剩余案件款并承担执行费用,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中,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一致和解意见,除去已领取案件款外,剩余款项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10000元之后同意该案终结。案件款10000元被执行人已履行,申请人已当场领取,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白水民初字第001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战民审判员  魏建民审判员  石孟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贵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