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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彭州刑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黄某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吉光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彭州刑初字第344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吉光。辩护人康怀宇,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温剑钊,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刑诉(2013)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吉光犯受贿罪,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石翀、陈志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吉光及其辩护人康怀宇、温剑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黄吉光利用担任彭州市小鱼洞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所所长的职务之便,在对全镇的职业技能培训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收受彭州市黄鹤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校长谢某某好处费3000元人民币、收受彭州市成易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校长刘某好处费28200元人民币、收受彭州市百翔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负责人陈某某好处费2000元。2013年6月,被告人黄吉光主动向彭州市纪委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缴了全部赃款。上述事实,有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证人刘某、谢某某、陈某某的证言、成财社(2012)79号联合会文件、彭州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彭就发(2013)7号文件、培训专业设备标准表、职业培训开班申请表、彭州市定点培训机构承担全市城乡劳动技能培训办学协议书、职业培训经费补贴申请报告、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职业培训开班申请表、职业技能培训就业证明、记账凭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光盘、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的主体身份材料、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黄吉光在开庭审理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认罪,但是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黄吉光犯罪情节较轻,且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吉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人黄吉光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吉光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吉光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此外,被告人黄吉光在案发后,全部退缴了受贿赃款。综上,被告人黄吉光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黄吉光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黄吉光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吉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二、对被告人黄吉光收受的赃款33200元,依法予以追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决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2月5日起至2017年12月4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张 敏审 判 员  许茂瑛人民陪审员  张建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银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