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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城民初字第05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赣榆县班庄镇洪爽村村民委员会与曹家国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榆县班庄镇洪爽村村民委员会,曹家国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赣城民初字第0577号原告赣榆县班庄镇洪爽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仲崇财。委托代理人李天华。被告曹家国,居民。原告赣榆县班庄镇洪爽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洪爽村委会)诉被告曹家国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洪爽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李天华,被告曹家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洪爽村委会诉称,2010年2月23日,被告转包本村村民曹家龙承包的河圈地,经村委会同意,双方签订转让合同书一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自2010年度至今只向原告交纳了部分承包费,仍欠5170元未交。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是一拖再拖至今未付。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承包费5170元及滞纳金,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曹家国辩称,承包土地属实,承包费也该交,但我只交自然村责任负责人钟决德在期间的承包费,钟决德不在任期间的我不交,因为全村百分之八十的承包户都没交,所以我也不交。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2日,原告洪爽村委会与村民曹家龙签订农村副业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曹家龙承包村里多处河圈地,承包范围在合同附件作出明确约定。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15年,承包费为每年2635元,每年承包费于当年3月1日前交清,并约定如承包方不按约定时间交纳承包费,每逾期一天,应按拖欠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2010年2月23日,经原告同意,曹家龙将上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被告曹家国,双方签订转让合同书一份。合同签订后至2012年12月23日,被告分四次共交纳承包费5370元。现原告以被告拖欠承包费5170元为由,要求被告支付承担费及滞纳金。庭审中,被告认为承包土地应当交纳承包费,但辩称因在自然村责任负责人钟决德上任之前,全村多数人都未交承包费,所以他也不交,只交纳钟决德上任之后的承包费。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全村承包户基本都交纳了承包费,只有包括被告在内的少数几户未交纳。原告认为承包合同约定的滞纳金过高,同意以3000元为限。以上事实有农村副业承包合同一份、合同转让书一份、农村合同合作经济组织结算凭证四份(复印件)、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开庭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曹家国经原告洪爽村委会同意,与原承包人曹家龙签订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合同签订后其依法取得相应范围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原承包合同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承包费。至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被告按照合同应交纳4年的承包费共计10540元,被告只交纳5370元,尚欠5170元未交纳,被告应继续履行承担交纳承包费的义务,并按承包合同约定支付滞纳金。鉴于承包合同约定的滞纳金过高,原告以3000元为限向被告主张,是对自身权益的处分,依法应予以支持。被告以其他承包户未交纳承包费为由,拒不不交纳承包费的抗辩理由依法不能成立。综上,原告要求被告交纳承包费5170元及滞纳金30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依法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家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赣榆县班庄镇洪爽村村民委员会承包费5170元及滞纳金3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曹家国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路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李 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翟海尧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