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刑初字第21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高某、杨某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杨某,李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刑初字第2137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因本案于2013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某;因本案于2013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甲;因犯赌博罪于2013年4月19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2013年5月7日起至2014年1月6日止,罚金已缴纳);因本案于2013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辩护人高华,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3)20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杨某、李某甲犯赌博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1月2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杨某、李某甲及被告人李某甲家属委托的辩护人高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8月6日下午,被告人高某、杨某、李某甲结伙,在杭州市萧山区义蓬街道义和苑高某的租房内,纠集徐某、胡某、朱某、周某等参赌人员,以扑克牌“三攻”的形式聚众赌博。被告人高某、杨某负责组织赌场、抽头,并安排被告人李某甲接送参赌人员,该场赌博非法获利共计1000余元。2.2013年8月7日下午,被告人高某、杨某、李某甲结伙,在杭州市萧山区义蓬街道义和苑高某的租房内,纠集徐某、黄某甲、朱某、周某等参赌人员,以扑克牌“三攻”的形式聚众赌博。被告人高某、杨某负责组织赌场、抽头,并安排被告人李某甲接送参赌人员,该场赌博非法获利共计10200元。3.2013年8月8日下午,被告人高某、杨某、李某甲结伙,在杭州市萧山区义蓬街道义和苑高某的租房内,纠集徐某、胡某、朱某、周某、黄某甲等参赌人员,以扑克牌“三攻’’的形式聚众赌博。被告人高某、杨某负责组织赌场、抽头,并安排被告人李某甲接送参赌人员,该场赌博非法获利共计1590元。综上,被告人高某、杨某、李某甲赌博3次,非法获利共计12790元。被告人高某、杨某、李某甲于2013年8月8日被抓获归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赃款已被追缴。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杨某、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胡某、龚某、黄某甲、朱某、周某、马某、李某乙、潘某、范某、黄某乙、滕某的证言,检查笔录,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扣押决定书、清单,案发经过,情况说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2013)杭萧刑初字第488号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被告人高某、杨某、李某甲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杨某、李某甲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本案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本案之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被告人高某、杨某、李某甲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采纳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杨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李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撤销本院(2013)杭萧刑初字第488号刑事判决第三项“被告人李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中的缓刑宣告部分。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其中5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9日起至2014年3月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高某、杨某、李某甲犯罪所得的赃款1279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奎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田安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