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汕濠法行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许佳鑫与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公安行政强制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佳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汕濠法行初字第11号原告许佳鑫。委托代理人吴惠文,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法定代表人方志勇,局长。委托代理人朱卫峰、林映华,系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工作人员。原告许佳鑫不服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2013年5月23日作出的汕公澄强戒决字(2013)00207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佳鑫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佳鑫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佳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许佳鑫负担。审判长 陈奕纯审判员 柳隆金审判员 郑碧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周司琪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