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少民初字第00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刘某甲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少民初字第0010号原告刘某某,男。法定监护人吴龙梅,女。委托代理人徐大康,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雪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姜超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