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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亳民一终字第008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谭瑞祥与夏之才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瑞祥,夏之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8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瑞祥,男,1957年10月15日出生,回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翁兵兵,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之才(又名夏芝财),男,195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贺红军,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谭瑞祥因与被上诉人夏之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2)谯民一初字第01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谭瑞祥的委托代理人翁兵兵,被上诉人夏之才的委托代理人贺红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2)谯民一初字第0124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苏维丽代理审判员  陈 芹代理审判员  许 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赵昱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