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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一初字第021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王冰茹与张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冰茹,张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02195号原告:王冰茹,女,汉族,住宁国市。委托代理人:盛元林,宁国市甲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蕾,男,汉族,住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冰茹与被告张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冰茹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冰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冰茹负担。审判员 陈 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邱学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