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碚法民初字第071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重庆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碚法民初字第07198号原告重庆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月兴村70号,组织机构代码76594082-X。委托代理人欧亚非,女,汉族,重庆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黄敏,女,汉族,现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黄敏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85元,由重庆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邹 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段伶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