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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三法民一初字第82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王理与刘玉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理,刘玉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三法民一初字第8203号原告王理,男,汉族,1975年5月5日出生,住所地为四川省营山县。委托代理人戴杨,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长山。被告刘玉光,男,汉族,1977年7月4日出生,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受理原告王理诉被告刘玉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理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玉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本院对原告王理的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理撤回对被告刘玉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41元,由原告王理负担。审判员  钱开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周知秋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3页共3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