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三法民一初字第82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王理与刘玉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理,刘玉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三法民一初字第8203号原告王理,男,汉族,1975年5月5日出生,住所地为四川省营山县。委托代理人戴杨,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长山。被告刘玉光,男,汉族,1977年7月4日出生,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受理原告王理诉被告刘玉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理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玉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本院对原告王理的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理撤回对被告刘玉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41元,由原告王理负担。审判员 钱开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周知秋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3页共3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