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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邳民监字第00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吴天平、郑思然等与顾权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天平,郑思然,马英硕,马欣欣,顾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邳民监字第0017号申请人吴天平(原审原告),男,1955年5月17日生,汉族,居民。申请人郑思然(原审原告),女,1955年3月3日生,���族,居民。申请人马英硕(曾用名吴同轩,原审原告),男,2006年4月1日生,汉族,居民。申请人马欣欣(曾用名沈晨,原审原告),女,1981年8月17日生,汉族,居民。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鹏,江苏恒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顾权(原审被告),男,1984年2月26日生,汉族,农民,现在洪泽湖监狱服刑。原审原告吴天平、郑思然、马英硕、马欣欣诉原审被告顾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4日作出(2012)邳民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吴天平、郑思然、马英硕、马欣欣以原审适用法律错误、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四申请人申请再审称:本案判决错误,应重新审理。理由:1、原审涉案车辆车主惠振祥没有对其所有的二轮摩���车进行登记注册和购买交强险便上路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其违法行为已在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及原审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中予以确认。原审认为肇事车辆无需登记、驾驶者也不需要驾驶证是没有法律依据的。2、肇事车辆车主惠振祥明知肇事者顾权没有驾驶证仍将涉案车辆交与顾权驾驶,随后发生了交通事故,车主惠振祥具有重大过错。且,车主惠振祥在明知事故发生的情况下,不但没有报警,反而将肇事车辆转让给肇事者顾权,使得该案六年后才得以侦破,因此惠振祥的过错明显。原审认为肇事车主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责任的判决是错误的。3、原审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车主惠振祥,违反了法定程序。经审查,1、涉案车辆无需登记、无需驾驶证、无需购买交强险,故原审认定肇事车辆无需登记、驾驶者不需要驾驶证并无不当。2、因涉案车辆驾驶者不需要驾驶证,故车主惠振祥将车辆出借给没有驾驶证的肇事者顾权,并不存在过错,原审认定并无不当。车主惠振祥在事故发生后转让车辆的行为与原审案件没有关联性。3、基于以上两点理由,车主惠振祥并不是原审案件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申请人已于2013年6月20日撤回对惠振祥的申请。故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认为,申请人吴天平、郑思然、马欣欣、马英硕对(2012)邳民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杲 远审 判 员 贺 峰代理审判员 朱 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吕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