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西民申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浙江通衢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张瑾、于险峰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浙江通衢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张瑾,于险峰,杭州天拓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民申字第13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浙江通衢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政懂。委托代理人:何建贵。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瑾。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于险峰。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杭州天拓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险峰。被申请人张瑾与申请再审人浙江通衢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于险峰、杭州天拓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2012)杭西商初字第253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11月18日,浙江通衢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浙江通衢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进一步收集相关证据为由,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浙江通衢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浙江通衢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钟林审判员 唐庆芳审判员 张 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金 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