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晋民初字第81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文溪与被告王马谅、柯高丽、王森森、王荣星、王荣顺、王玲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溪,王马谅,柯高丽,王森森,王荣星,王荣顺,王玲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民初字第8177号原告王文溪,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金区,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马谅,男,193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柯高丽,女,194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森森,女,197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荣星,男,198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荣顺,男,199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玲玲,女,1991年5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溪与被告王马谅、柯高丽、王森森、王荣星、王荣顺、王玲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4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为36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 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俊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