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14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谢春旺与方春容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1490号原告××,男,193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退休教师。被告××,女,1949年3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务农。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已经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沈欣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明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