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袍商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白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绍兴飞泰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白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绍兴飞泰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袍商初字第428号原告深圳市金白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守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余翔。被告绍兴飞泰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小永。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金白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飞泰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金白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7元,由原告深圳市金白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盛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陶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