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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利民初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9-12-19

案件名称

李霞民与王彩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霞民;王彩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利民初字第1337号原告李霞民,女,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利津县。委托代理人宋凯,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彩红,女,198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利津县村民,现住该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心支公司,地址:东营市淄博路66号中国人寿保险大厦6楼负责人:陈忠明,总经理机构代码:55994452-0委托代理人夏鹏亮,男,198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心支公司职员,现住。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霞民与被告王彩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程玉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霞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10399元,于2014年1月5日前付清。二、被告王彩红赔偿原告李霞民剩余损失共计365元,于2013年12月6日付清。案件受理费269元,减半收取135元,由被告王彩红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程玉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