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石民一终字第020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石民一终字第020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李志斌。上诉人陈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一初字第00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05年9月16日生儿子陈奕泽,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共有财产有:美的冰箱一台、太阳能一台、液化气灶具一套。上述财产现在被告处。庭审后,原告表示放弃对共同财产的分割。2012年5月原告曾起诉与被告离婚,后原告撤回起诉,现双方。至于被告称有债务2万,原告称有存款5万,对方均予以否认,双方均未提供证据。原审认为,虽然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但婚后未能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原告曾于2012年起诉离婚,撤回后至今未能和好,经法院多次做调解工作,双方未能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以彻底破裂,应准许原被告离婚。婚后男孩现随被告生活,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以不改变孩子生长环境为宜,由被告抚养,原告负担抚育费。原告表示放弃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是其对权力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至于被告称有债务2万原告��有存款5万,对方均予以否认,双方均未提供证据,对此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一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二、原被告所生男孩随被告生活,原告负担抚育费(数额按河北省上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25%计算,自判决之日起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对孩子享有探视权,探视时被告给与协助。三、共同财产美的冰箱一台、太阳能一台、液化气灶具一套归被告所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被告均担。判后,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主要理由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生活10年难免有一些小矛盾,被上诉人起诉离婚撤诉的原因是双方和好如初。上诉人肯定有不足之处,被上诉人也不是完美无缺。一审判决双方感情破裂是认定事实错误。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另查明,经本院多次调解被上诉人仍坚决要求离婚。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后,较长时间未能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被上诉人曾于2012年起诉离婚,撤回后至今未能和好,经一、二审法院多次做调解工作,双方未能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可以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原审法院准予双方离婚是正确的。上诉人诉称的双方感情没有破裂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200元,由上诉人陈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 君审判员 张素珍审判员 许阿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翟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