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2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许晓航与深圳市非同凡响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晓航,深圳市非同凡响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293号原告许晓航,男,汉族,1982年4月19日出生。被告深圳市非同凡响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锋利。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非同凡响餐饮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非同凡响餐饮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非同凡响餐饮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921元(诉讼费已由原告预交),简易程序并撤诉,本院收取480.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谢世豪(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