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台玉刑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钟维洪、唐都成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唐某甲,陈某,唐某,刘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玉刑初字第78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2012年1月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曾被羁押28日,缓刑考验期自2012年1月31日起至2014年1月30日止)。2013年3月6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玉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玉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玉环县看守所。被告人唐某甲。2012年1月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曾被羁押28日,缓刑考验期自2012年1月31日起至2014年1月30日止)。2013年4月2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玉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玉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5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玉环县看守所。辩护人王欣。被告人陈某。2008年8月1日因嫖娼被玉环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3年3月6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玉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玉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玉环县看守所。被告人唐某。2013年4月1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玉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玉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5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玉环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2013年3月6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玉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2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玉环县看守所。玉环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刑诉(2013)5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唐某甲、陈某、唐某、刘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于10月17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唐某甲、陈某、唐某、刘某及辩护人王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玉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8日至2013年3月5日,被告人钟某、陈某、唐某甲、唐某、刘某合股在本县玉城街道沙岙村景北巷22号的被告人刘某的小超市内开设赌场,聚集蒋某等人以“扑克牌32张”的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期间赌场总共抽头获利达67000余元。认为被告人钟某、唐某甲、陈某、唐某、刘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唐某有立功表现,五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随案提供了相关证人证言、前科材料、账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和被告人钟某、唐某甲、陈某、唐某、刘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在卷加以佐证。被告人钟某、唐某甲、陈某、唐某对起诉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解称赌场因为他人出“老千”赔偿了一万八千余元,实际所得只有四万余元,被告人刘某对起诉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唐某甲的辩护人对本案的定性无异议,但认为本案开设赌场实际抽头获利数额应根据被告人供述就低认定为三万余元,且被告人唐某甲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要求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8日至2013年3月5日,被告人钟某、唐某甲、陈某、唐某、刘某约定股份五个人平分,在本县玉城街道沙岙村景北巷22号的被告人刘某的小超市内开设赌场,聚集蒋某、黄某丙、谢某甲、谢某乙、严某等人以“扑克牌32张”的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其中被告人钟某、陈某主要负责抽头,被告人唐某、唐某甲主要负责看场子和陪同赌博,被告人刘某主要负责记账管钱。期间赌场总共抽头获利达67000余元。2013年3月5日,被告人钟某、陈某、刘某在本县玉城街道沙岙村景北巷22号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归案,并当场被公安机关分别扣押2650元、4922元、1500元;2013年4月11日,被告人唐某在本县芦浦镇小塘村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归案;2013年4月21日,被告人唐某甲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文桥镇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归案。另查明,被告人唐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一名。被告人刘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主动退出1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钟某、唐某甲、陈某、唐某对主要犯罪事实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人代某、邓某、郭某、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蒋某、谢某甲、谢某乙、严某、曾某、李某、金某、康某、林某甲、吴某、林某乙、项某甲、项某乙、张某甲、郑某甲、郑某乙、张某乙的证言、扣押清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账单、立功证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钟某、唐某甲、陈某、唐某及辩护人对犯罪数额的辩解,本院认为,1、开设赌场的犯罪数额以抽头获利的数额为准,不应以实际所得为准;2、虽然被告人钟某、唐某甲、陈某、唐某在公安机关供述了赌场的大致抽头获利情况,但均交代对于赌场抽头获利的数额只有负责记账的被告人刘某最清楚,并且得到了被告人刘某的印证,从被告人刘某小超市内扣押的账单里反映出该赌场仅从2013年2月16日至2013年3月5日期间,非法获利即已达62000余元。故被告人钟某、唐某甲、陈某、唐某的该辩解及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唐某甲、陈某、唐某、刘某法制观念淡薄,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获利,数额达67000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钟某、唐某甲、陈某、唐某、刘某的地位作用基本相当,尚不足以区分主从犯,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各自的参与程度分别予以科刑。被告人陈某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钟某、唐某甲、陈某、唐某、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五名被告人当庭认罪,且被告人刘某退出了自己的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据上述理由要求对被告人唐某甲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钟某、唐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均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撤销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中的缓刑宣告部分,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6日起至2017年2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唐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撤销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中的缓刑宣告部分,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3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6日起至2016年5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1日起至2016年2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5日起至2016年11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六、被告人钟某、唐某甲、陈某、唐某、刘某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三千四百元均予以追缴(已被公安机关扣押的款项予以抵扣)。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苏 斌人民陪审员  周甲喜人民陪审员  蔡行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林招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