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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外民三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哈港信用社与许晶涛、许广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哈港信用社,许晶涛,许广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外民三初字第961号原告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哈港信用社,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海员街1号。负责人关敬文,该行员工。被告许晶涛,公民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被告许广勋,公民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哈港信用社与被告许晶涛、许广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哈港信用社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哈港信用社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哈港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元,减半收取162元,由原告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哈港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孙福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福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