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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57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曹成文与刘丰坚、张可敬、王登勇、曹成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成文,刘丰坚,张可敬,王登勇,曹成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5739号原告曹成文。被告刘丰坚。被告张可敬。被告王登勇。被告曹成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成文与被告刘丰坚、张可敬、王登勇、曹成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丰坚、张可敬、王登勇、曹成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刘丰坚、张可敬、王登勇、曹成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姬建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郑 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