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57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曹成文与刘丰坚、张可敬、王登勇、曹成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成文,刘丰坚,张可敬,王登勇,曹成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5739号原告曹成文。被告刘丰坚。被告张可敬。被告王登勇。被告曹成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成文与被告刘丰坚、张可敬、王登勇、曹成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丰坚、张可敬、王登勇、曹成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刘丰坚、张可敬、王登勇、曹成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姬建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郑 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