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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城法民初字第225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9-01-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行与陈重好、罗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行;陈重好;罗树华;罗树南;黄运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城法民初字第2251-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行,住所地清远市新城人民二路**凤城世家海琴轩**首层******。负责人:林海。委托代理人:李炬泉,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谢文龙,该行员工。被告:陈重好,女,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罗树华,男,196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罗树南,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黄运香,女,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行诉被告陈重好、罗树华、罗树南、黄运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行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行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元、财产保全费150元,合共187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盘润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朱嘉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