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终字第38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张玲与黄显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显丽,张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终字第38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显丽。委托代理人徐娇、高孟浪,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玲。委托代理人史培芳,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显丽因与被上诉人张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江宁区人民法院(2012)江宁民初字第3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于2013年10月30日受理后,于2013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显丽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娇,被上诉人张玲其委托代理人史培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2)江宁民初字第303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上诉人黄显丽。审 判 长 杨 文审 判 员 舒晓艺代理审判员 左自才二0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孙雪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