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商初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杰、张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杰,张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商初字第1098号原告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海阳市海阳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彤辉,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XX,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杰。被告张兵。原告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杰、张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杰、张兵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张杰、张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31元,由原告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长 姜琪洲审判员 徐清臣审判员 姜雪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