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4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汪其来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汪其来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48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高铁兵,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容,系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国伟,系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其来,男,汉族,1970年12月29日,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本案在审理上述原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以被告已还清全部款项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书面撤诉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同意原告撤回对汪其来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会峰二0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莫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