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06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刘艳、刘艳霞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艳,刘艳霞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0628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艳,无职业。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2年3月29日被抓获,同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同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6月13日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艳霞,无职业。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2年3月29日被抓获,同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李伊苓、孟非,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审理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艳、刘艳霞犯抢劫罪一案,于2013年9月2日作出(2013)鄂江汉刑初字第0107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艳、刘艳霞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小艳、厉红依法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刘艳、刘艳霞及刘艳霞的辩护人李伊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2年2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刘艳、刘艳霞等人在本市江汉区金家墩139号2楼一房间内,采取语言威胁、搜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汪某现金人民币250元及卡号为62×××01的中国工商银行卡1张,威逼被害人说出银行卡密码,并取走上述银行卡上人民币2800元。接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根据线索于同年3月29日分别将被告人刘艳、刘艳霞抓获。另查明,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刘艳、刘艳霞及其亲属自愿向被害人汪某退赔赃款人民币305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950元,被害人汪某对被告人刘艳、刘艳霞表示谅解。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刘艳、刘艳霞的身份情况。(2)书证二公安机关的抓获及破案经过证明,接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通过线索分别将被告人刘艳、刘艳霞抓获。(3)书证三银行卡交易明细及视听资料取款录像证明,2012年2月25日被害人汪某卡号为62×××01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上被取款人民币2800元。(4)书证四现场指认照片证明,被害人汪某指认案发地点及证人尹某指认被告人刘艳、刘艳霞案发当日所租房间。(5)书证五收条、谅解书证明,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刘艳、刘艳霞及其亲属已自愿退赔全部赃款人民币3050元并赔偿被害人汪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950元,被害人汪某对被告人刘艳、刘艳霞表示谅解。(6)证人尹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承租金家墩139号二楼3个单间对外出租赚钱,2012年2月25日上午,两名女子找其租房间,说是给她们从火车站拉来的客人临时休息,其将二楼第二个房间租给她们,约一个小时后,其中一名女子过来给其200元,其说怎么给这么多,怀疑她是不是搞了别人的钱,该女子说只搞了1000元,并拿出一张取款条在其眼前晃了一下,其还没看清楚就被女子撕掉丢到火炉里烧了,后其听说客人报警了,还看到客人带着警察过来查看。经辨认,被告人刘艳、刘艳霞系向其租房的两名女子,事后被告人刘艳给其人民币200元。(7)被害人汪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2年2月25日10时许,其在汉口火车站购买了下午回河南的火车票后,在广场上碰到一名女子问其是否住宿,说附近有临时休息的地方,每小时10元,其就随该女子来到汉口火车站东侧一小巷,拐了几个弯到了一栋民宅楼下,其感觉有一男一女跟过来,但又不敢回头走,觉得和拉客的女子是一伙的,拉客女带其到二楼一房间,接着一名中年女子带着一名年轻女子进房间,其想出去又被两名女子推回去,中年女子随后出去将门关上,年轻女子将门拴上,然后问其脱不脱衣服,其知道坏了,是卖淫嫖娼,没答应想走,年轻女子站在门前不让其开门,又过了不到10分钟有人敲门,进来两名女子,年轻女子就出去了,她们没说什么话,其也听不懂,两名女子让其交50元房费,其说还没休息呢,但怕出事还是掏出50元,对方又说我们说的50元是500元,其说哪有这么贵的,对方就凶起来了,说“你知道我们是干什么的”、“你老实点,我们下面还有哥们等着在,还要烟钱”,于是在其身上搜,在鞋子、袜子里翻,其害怕就从衣服里面又掏了200元左右连同先拿出来的50元给对方,结果对方还嫌不够,又说“下面还有哥们”之类的话,其间外面还有男人在敲门叫“快点快点”,对方搜出其身上的工商银行卡问有没有钱,并说“我们哥们都在楼下,有钱没钱,卡和身份证你都拿不走”、“你再不老实,我们哥们不会给你好果子吃的”之类的话,其没办法只好说卡上有几千元钱,对方说哥们在楼下还要800元烟钱,要其说出银行卡密码,搜出卡的女子将卡给另外一名女子出去取钱,她则在房间内看管,约20分钟后另一名女子回来将卡退还,并给其看了一下取款的银行小票,之后将其带出去交给一名男子,男子将其送到火车站就走了,后其就在广场上找警察报案,警察带其到银行查询发现卡上被取走2800元。经辨认,被告人刘艳、刘艳霞系在房间内对其搜身、语言威胁的两名女子,其中被告人刘艳从其身上搜出工商银行卡并交给被告人刘艳霞外出取款。(8)被告人刘艳当庭供述证明,案发当天上午,其姐姐从汉口火车站拉了一名客人到金家墩139号二楼一房间,客人与一名小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其姐姐让其和刘艳霞进房间找客人索要嫖资,客人身上只有250元,其和刘艳霞就说“你不拿钱我就将你嫖娼的事告诉你家里”,客人害怕就把银行卡拿出来,并告诉其密码,刘艳霞将卡拿出去取钱,其在房间和被害人等着,其丈夫去银行取了2800元,钱都在其姐姐手里。(9)被告人刘艳霞当庭供述证明,案发当天上午,刘艳的姐姐在汉口火车站广场拉了一名客人到金家墩139号二楼一房间,让其和刘艳进房间找客人索要嫖资,客人给了两张一百的和几十元零钱,刘艳对客人说钱不够,让客人交银行卡说密码,不然就打电话告诉他家人嫖娼的事,客人就说了密码,其将卡拿出去交给刘艳丈夫取了2000余元钱,刘艳的姐姐和丈夫当时都在楼下。原审认为,被告人刘艳、刘艳霞勾结同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语言威胁、搜身等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刘艳、刘艳霞已退赔全部赃款、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刘艳、刘艳霞均具有退赔全部赃款、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被告人刘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刘艳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诉人刘艳、刘艳霞均上诉称,原审认定的事实不属实,原判量刑过重。刘艳霞的辩护人支持其上诉理由,并认为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希望能从轻处罚。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在二审中发表的意见: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5日10时许,上诉人刘艳、刘艳霞等人租用本市江汉区金家墩139号2楼一房间,将外地来汉的被害人汪某骗至该房内,采取语言威胁、搜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汪某身上的现金人民币250元,并威逼被害人交出中国工商银行卡及密码,并从该卡上取走人民币2800元。随后被害人向公安人员报案,公安机关根据线索于同年3月29日分别将上诉人刘艳、刘艳霞抓获。在案件审理期间,上诉人刘艳、刘艳霞及其亲属自愿向被害人汪某退赔赃款人民币305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950元,被害人汪某对上诉人刘艳、刘艳霞表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安机关的抓获及破案经过,被害人汪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尹某的证言,银行卡交易明细及视听资料取款录像,现场指认照片,收条、谅解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上诉人刘艳、刘艳霞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能相互印证,并经一、二审庭审举证、质证,核对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刘艳、刘艳霞及其刘艳霞的辩护人提出原审认定的事实不属实,应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理由和意见。经查,上诉人刘艳、刘艳霞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外省来汉的被害人带入偏僻复杂、封闭的私房里,采取语言威胁、搜身、威逼等手段,当即将被害人汪某身上现金人民币250元和中国工商银行卡内的人民币2800元劫取的事实有被害人汪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银行卡交易明细、现场指认照片、证人尹某的证言及上诉人刘艳、刘艳霞的供述等证据证明且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被害人汪某报案及时某,二上诉人以暴力相威胁当场劫取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故上诉人刘艳、上诉人刘艳霞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相悖,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刘艳、刘艳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语言威胁、搜身等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艳、刘艳霞已退赔全部赃款、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原审根据上诉人刘艳、刘艳霞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对其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适当。上诉人刘艳、刘艳霞及其辩护人认为原审量刑过重,希望能从轻处罚的理由和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在二审中发表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 锐审判员 孟宪红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万雅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