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南执字第0065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徐光荣与兰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光荣,兰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南执字第00657-1号申请执行人徐光荣,男,生于1955年12月18日,汉族,无业。被执行人兰江,男,生于1979年8月10日,汉族,农民。徐光荣申请执行兰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2009)南民初字第01318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兰江所欠原告徐光荣销售货款5万元,应于2009年8月5日前偿付1万元;2009年9月1日前偿付1万元;2009年12月30日前偿付1万元;剩余2万元于2010年6月20日前全部付清。若被告逾期付款,应承担逾期付款部分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息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徐光荣承担325元、兰江承担200元。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兰江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徐光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兰江银行查无存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多次做工作,兰江于2010年11月履行1万元后外出打工,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南执字第0065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辉审判员 房玉明审判员 王汉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庞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