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付石虎与陈国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石虎,陈国洪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676号原告:付石虎,男,汉族,1977年4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岳阳县。被告:陈国洪,男,汉族,1963年6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本院受理原告付石虎诉被告陈国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付石虎负担。审 判 长 张美均审 判 员 谢 光人民陪审员 张 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