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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潭中民二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湖南远通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远通泵业有限责任公司,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潭中民二初字第50号原告湖南远通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德国工业园莱茵路。代表人成某某,湖南远通泵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正代表。委托代理人张某、王某,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瓜子坪。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企管部科长,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物资处干部,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远通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远通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远通泵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远通泵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600元,减半收取12800元,由原告湖南远通泵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周建中审 判 员  刘东妮代理审判员  陶 玲二O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胡骞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