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隆昌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张家先申请执行郑光容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先,郑光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隆昌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先,女,195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住隆昌县。被执行人郑光容,女,195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住隆昌县金鹅镇。申请执行人张家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隆昌民初字第15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光容偿还借款本金11610元、借款利息8700元、垫付的诉讼费825元,承担本案执行费200元。本案经执行,因被执行人郑光容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郑光容在中国工商银行隆昌南街支行的存款21335.00元。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游九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钱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