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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玉中民一终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岑雪冰、梁正群共有物分割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岑雪冰,梁正群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中民一终字第35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岑雪冰,女,198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流市。委托代理人姚国,广西桂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梁正群,女,195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委托代理人廖春羽,北流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积志,男,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上诉人岑雪冰因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北流市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卢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邱汉荣、代理审判员甘伟强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李小莉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岑雪冰的委托代理人姚国,被上诉人梁正群的委托代理人廖春羽、陈积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8日22时10分,梁汉县驾驶桂FZN6**号二轮摩托车与陈积强驾驶的桂KSZ0**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陈积强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2年9月29日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梁汉县委托其姐姐梁兰芳在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开具了一张210000元的凭证给岑雪冰,凭证上有岑雪冰的签名。该凭证中的210000元包括了保险公司尚未支付的110000元交强险赔偿款),扣除交强险部分的110000元,岑雪冰得到了100000元的赔偿款。另查明,陈积强与梁正群是母子关系,与岑雪冰是夫妻关系,梁正群、岑雪冰均是赔偿权利人。2013年3月25日,梁正群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岑雪冰返还梁正群合法继承陈积强因交通事故死亡所得的死亡赔偿金270475元的50%即135237.5元。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由此可见,死亡赔偿金是因死者非正常死亡而对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属于财产损失的赔偿。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这种财产损失的赔偿应是对其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和被抚养人的赔偿,所以,陈积强因交通肇事死亡后,其配偶、父母、子女均有权请求分割因陈积强死亡所得的死亡赔偿金。梁正群作为陈积强的母亲请求分割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在分配赔偿款项时,应先确定实际所得到的死亡赔偿金的具体数额,本案中,虽然岑雪冰辩称其只领取了70000元,但凭证上的签名确是其所签,岑雪冰没有任何相反证据予以推翻该凭证,该院依法认定岑雪冰得到100000元的赔偿金,剩余的交强险范围的110000元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等支公司处,尚未理赔。该院根据梁正群、岑雪冰与死者陈积强关系远近、家庭共同生活紧密程度、抚养关系及生活来源等因素,确定梁正群应得死亡赔偿金的50%,即是210000元×50%=105000元,岑雪冰应得死亡赔偿金50%,即是210000元×50%-已经得到的100000元=5000元。综上,被保险人梁汉县的桂FZN6**号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等支公司处的110000元理赔款中的105000元归梁正群所有,余下5000元归岑雪冰所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被保险人梁汉县的桂FZN6**号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等支公司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款110000元,105000元归梁正群所有,5000元归岑雪冰所有;二、驳回梁正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6元(梁正群已预交1503元),由梁正群负担1167元,岑雪冰负担1839元。上诉人岑雪冰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如按一审认定的是共有关系,目前上诉人得到的钱远远没有达到一半,因此一审法院不该立案,已立案了也应当驳回起诉。一审中被上诉人的大儿子及媳妇都承认已得到30000元赔偿,但一审判决却认定是上诉人所得,明显不符合事实。另外,保险公司110000元还没有得到,只能算是一种债权。一审法院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但其没有证据认定这210000元是死亡赔偿金,在一审庭审中也没有进行相关调查,事实不清;2、一审中被上诉人起诉要求上诉人返还135237.5元给被上诉人,而法院却没有判决上诉人返还一分钱给被上诉人,相反上诉人还得5000元,明显违反不告不理原则。另外,一审判决按50%处分财产,并无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梁正群答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岑雪冰、被上诉人梁正群在二审举证期限内均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本院认为,一、本案中交警部门的赔偿调解书反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赔偿总金额是249436.10元,但经济赔偿凭证中反映赔偿金额为21万元,二者金额因何不相符,岑雪冰已实际领取款项是多少,一审法院没有查清;赔偿款当中是否包含医疗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项目,是否属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分割处理的范围,应进一步查明并依法处理;二、梁正群起诉请求岑雪冰返还相应款项,但一审法院却判决分割被保险人梁汉县桂FZN6**号车在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款,判决内容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一致,判非所请,已违反了法定程序。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确有发回重审之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流市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流市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006元,由一审法院根据重结果确定当事人应承担的数额;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审 判 长  卢 涛审 判 员  邱汉荣代理审判员  甘伟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小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