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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腾民二初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9-06-18

案件名称

杨存支与腾冲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腾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存支;腾冲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腾民二初字第660号原告杨存支,女,1963年1月生,汉族,住腾冲县。委托代理人庞新、腾发燕,云南援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腾冲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腾冲县腾越镇满邑社区华园小区13号。法定代表人罗平,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魏晓川、毛燕,腾冲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刘华,男,1976年12月生,土家族,经商,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存支与被告腾冲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存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杨存支交纳。审判员  段生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维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