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东民三初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禄成与被告刘吉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禄成,刘吉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三初字第1189号原告:李禄成,男,1968年6月16日出生。被告:刘吉才,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原告李禄成与被告刘吉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玲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代理审判员张婷,人民陪审员任晓霞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禄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袁 玲代理审判员 张 婷人民陪审员 任晓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汪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