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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东民三初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禄成与被告刘吉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禄成,刘吉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三初字第1189号原告:李禄成,男,1968年6月16日出生。被告:刘吉才,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原告李禄成与被告刘吉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玲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代理审判员张婷,人民陪审员任晓霞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禄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袁 玲代理审判员 张 婷人民陪审员 任晓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汪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