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安执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行被执行人姜文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行,姜文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安执字第2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行,住所地:江安县竹海路西段2号。委托代理人李品科,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行工作人员,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姜文胜,男,197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安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姜文胜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1﹥江安民初字第1058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与被执行人达成以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姜文胜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7338元,由姜文胜于2013年12月底前一次性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行自愿放弃733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江安民初字第1058号民事调解书判决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象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罗 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