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枣民二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枣强县盛发投资有限公司与李庆珍、代方芝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年枣民二初字第488号原告:枣强县盛发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枣强县富强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李书照,现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庆珍,枣强县枣强镇建设北路东侧秀雅亭园2号楼1单元302室。被告:代方芝。本院受理枣强县盛发投资有限公司诉李庆珍、代方芝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李庆珍、代方芝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2011年7月18日与原告签订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第十条“合同履行地为河北省衡水市,本合同发生纠纷,由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贵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李庆珍、代方芝提出的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李庆珍、代方芝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吴兰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