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成民初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51)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成民初字第1246号原告杨某甲。被告杨某乙。本案在审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审判员 汪 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海振 关注公众号“”